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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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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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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 代理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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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 负责开发金融或对外投资事务的国际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亚洲开发银行(ADB)、
国际金融公司(IFC)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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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投资5千万韩元以上成为韩国法人及企业持有股份或资本的行为
(获取股票时,其获取金额;2人以上投资时,每个人的投资金额)
- 持有的法人持有企业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
- 控股的同时,派遣或任命高级职员、一年以上提供(购买)原材料及部件、签署的合同(不到10%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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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总公司及与该总公司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
(占有海外总企业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提供给该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偿还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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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学校、医疗机构、住宅、外国投资者创业扶持机构等为外国人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经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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