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 投资介绍
 

 
经济自由区及自由贸易区的有关法令对外国人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定义,依照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来规定。

外国人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第2条, 施行令 第2条)
  ㆍ 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ㆍ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ㆍ 代理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机构
  ㆍ 负责开发金融或对外投资事务的国际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亚洲开发银行(ADB)、
   国际金融公司(IFC)等等。

外国人投资
  外国人投资5千万韩元以上成为韩国法人及企业持有股份或资本的行为
(获取股票时,其获取金额;2人以上投资时,每个人的投资金额)
- 持有的法人持有企业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
- 控股的同时,派遣或任命高级职员、一年以上提供(购买)原材料及部件、签署的合同(不到10%也可以)。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总公司及与该总公司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
(占有海外总企业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提供给该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偿还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借款。

外资企业
  ㆍ 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外国人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经营者
  外国人学校、医疗机构、住宅、外国投资者创业扶持机构等为外国人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经营的人